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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15/01/23975 作者:佚名
导读: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运费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损失的义务。2、受托人的义务:(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子处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子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5)承担赔偿的义务。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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