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规定: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该门诊综合楼四周均无工厂、储罐和堆场,符合要求。
2、规范规定: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方工业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该门诊综合楼的西北方向有一锅炉房,独立于门诊综合楼,并设置在专用的房间内,符合要求。
3、规范规定: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该门诊综合楼的柴油发电机房在地下二层,符合要求。
4、规范规定: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规范规定: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6、规范规定: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