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中院共受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10件。经分析,该类纠纷产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总结如下:
一是因监理期限的确定引发争议。由于监理工作周期长短直接影响监理费用的最终结算,故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监理期限的起始时间提出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应遵循监理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有的主张应从工程开工日起至实际完工日止,有的主张应算至工程竣工验收日,常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诉讼。
二是因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引发诉讼。当工期延长、工程量增加时,在监理方继续履行监理义务是否应获得延期监理费以及具体金额计算等问题上,若双方当事人未在监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则易引发纷争。监理方一般要求按延长的期限以及工程量增加作为计算依据主张相应费用;业主方则以仅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延迟,而按整个工程延迟时间计算增加监理费用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调整。
三是因监理服务的优劣引发诉讼。部分案件中,业主方认为监理方所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如未按约到场监管,未定期记录、报送监理日志,对施工方施工中的不当行为未及时指出,致使工程项目存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故要求监理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拒付监理费;而监理方则认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尚处于保修期,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保修义务,而非由监理方承担责任,因此引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