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解答】1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时公布抽查结果,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持证从事相应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一)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导致施工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质检员或者操作工无证上岗的;
(三)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
(四)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2 、对被撤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提出的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
3 、对于不符合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或者没有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必须满足第六条第(一)、(七)项的规定,保证水工金属结构施工质量。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