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不能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即: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X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因此,建筑业企业在应用上述公式计算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时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为零。
(2)以前年度开工本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直接运用上述计算公武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
(3)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期计量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后的余额。
(4)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期计量和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