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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系统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2015/03/082508 作者:佚名
导读: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装置宜设置在下列建筑物和场所:  (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库(罐)。  (2)用液体燃料或天然气等作燃料的锅炉房等建筑物内。  (3)根据工

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装置宜设置在下列建筑物和场所:

(1)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库(罐)。

(2)用液体燃料或天然气等作燃料的锅炉房等建筑物内。

(3)根据工艺需要装设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地方和场所。

2.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报警探测器宜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可燃性气敏检测和报警装置,设固定型可燃性气敏检测报警装置的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气敏报警系统,有条件时亦可与火灾报警系统综合组成自动喷气、喷泡沫等自动灭火控制系统。

3.若采用火灾报警系统警戒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报警系统时,则火灾探测器应选用防爆型感光、感温探测器。报警系统所发送的预报或灭火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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