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霞认为,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均存在对失业农民工不利的社会保障条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缴费义务、享受权利与城镇职工不对等,存在较大的待遇落差,如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待遇减半一次性领取,不能享受失业期间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这些都不符合城乡就业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二是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结余较多和扩大开支法律依据不足等“两难”问题,导致巨额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里,而加强职业培训等工作却因缺乏资金难以深入开展,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
杨晓霞表示,当初《失业保险条例》是在国企改制刚刚开始和城乡就业市场尚未打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和城镇登记失业率较高的当下应当予以调整。
为此,她建议国务院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和上位法的要求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为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杨晓霞呼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尽快实行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一是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农民合同制职工统一按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统一待遇享受标准,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和期限执行;三是统一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