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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工程师:“甲供材料”承包方式的计税营业额

2015/03/271830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不至于因工程结算价款低而影响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

为了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不至于因工程结算价款低而影响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里讲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是指按定额计算的材料费。这样规定,就使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工程计税营业额保持了一致,这是合理的,符合“公平税负”原则。

但是,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这样的一些情况:

其一,对“甲供材料”承包工程营业额计算时,要求在工程结算价款基础上,加上甲供材料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税营业额。这种作法,首先混淆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款与施工成本的界线。工程结算价款本质上是结算价格,是工程的售价,它怎么能和材料的实际成本相加呢?“甲供材料”的工程结算价款只是整个工程结算价款的一部分,还应该加上工程的定额材料价款及相应的取费,才是全部工程结算价款。其次,即使在“甲供材料”结算价款上加上了甲供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于实际材料成本未参加计算各项取费,其工程价款还是小于包工包料方式下的工程结算价款,从而少交了营业税。

其二,要求建设单位把材料费用转给施工企业,以便计算施工企业的营业额。这样作遇到的问题是:怎么转给?以什么为凭据?材料转移交不交增值税?这些问题都无法回答,就是说,这种作法也是不可取的。包工不包料结算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利。由于在计算工程价款的直接费用时,剔除了材料费,使取费基数缩小,各项取费随之减少,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各项取费(如临时设施费、间接费等)建筑施工企业没能得到。不但如此,由于直接费缩小,应该按直接费一定比例计取的税款,建筑施工企业也没能从建设单位结算回来,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还要“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就会造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税负转嫁到了建筑施工企业身上,这种作法也是不对的。

那么,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下计税营业额应当怎么计算呢?笔者认为:方法很简单,就是按包工包料承包方式和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以此作为计税营业额,使甲供材料承包方式下的计税营业额与包工包料方式一致。再在计税营业额的基础上,按预算定额扣除材料费,其余额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工程结算价款,与建设单位结算,并作为本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造价员学习心得三、包工包料包设备承包方式营业额的计算方法包工包料包设备承包方式又称“大包干”。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不但自己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的供应和提供建筑安装劳务,还负责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所需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等业务。预算定额中并不包括设备价款,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计算工程价款时,一般以设备的实际购买价,加计一定比例的采购保管费计入直接费,并参加各项取费,这样计算的工程结算价款实际上多向建筑单位收取了工程款,所以,一般建设单位是不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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