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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缔约过失责任

2015/03/271148 作者:佚名
导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尚未成立应当承担的责,其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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