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委派类似建设工程监理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需要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程开工令。
建设单位代表在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上签字同意开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开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开工。
《工程开工令》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工程开工令》应明确具体开工日期,并作为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3)监理通知单。
《监理通知单》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常用的指令性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施工单位出现的各种问题所发出的指令、提出的要求等,除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监理通知单》。监理工程师现场发出的口头指令及要求,也应采用《监理通知单》予以确认。
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发出监理通知:
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合同约定;
2)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在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等行为。
《监理通知单》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对于一般问题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对于重大问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经其同意后签发。
(4)监理报告。
当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监理报告》时,应附相应《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等证明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5)工程暂停令。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停工情形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工程暂停令》中应注明工程暂停的原因、部位和范围、停工期间应进行的工作等。《工程暂停令》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6)旁站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现场跟踪监督时,需要填写《旁站记录》。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情况”应记录所旁站部位(工序)的施工作业内容、主要施工机械、材料、人员和完成的工程数量等内容及监理人员检查旁站部位施工质量的情况。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说明旁站所发现的问题及其采取的处置措施。
(7)工程复工令。
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建设单位代表在《工程复工报审表》(表B.0.3)上签字同意复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复工;或者工程具备复工条件而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直接签发《工程复工令》指令施工单位复工。
《工程复工令》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工程款支付证书。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经建设单位签署审批意见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抄报建设单位。
《工程款支付证书》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