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行节约用水,加强城市房屋便器水箱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属区范围内安装使用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生产、经销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是指技术质量性能符合GB6952-6953、GB5346、GB8219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箱配件。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必须淘汰和停止使用上导向直落式排水结构的高、低水箱配件,选用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六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筑设计部门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设计时,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房屋的施工中,必须选用新型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并纳入房屋竣工验收条件之一。凡安装淘汰型便器水箱配件和劣质漏水产品的,其工程不准通过验收,供水部门不予装表供水。
第七条宾馆、酒店、州、招待所、饮食店档、商场等服务性行业在用的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由经营者负责更换。
第八条单位所属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在用的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由单位负责更换。
公有住宅房屋和私有住宅房屋在用的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更换。
上述两款的房屋在用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如由房屋承租人自行安装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由房屋承租人负责更换。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新建、改建房屋仍安装使用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经市节水办认定属于设计部门或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单位全部更换新型水箱配件费用;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其经济损失自负。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更换淘汰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由市节水办责令限期更换。在限期内仍不更换的,由市节水办按测算漏水量每月累计加收5倍水费。逾期6个月仍不更换的,由市节水办通知供水部门暂停供水。
第十一条加收水费专项用于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监督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阻挠、围攻、殴打执行公务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拒不缴纳加收水费,又不更换便器水箱的,由市节水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市节水办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县级市的城镇房屋便器水箱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