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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2018/06/19204 作者:佚名
导读: 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第1.0.5条住宅建

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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