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