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动停止型。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 作,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b.综合型。当起升质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左右时,应发出音响或灯光预警信号。
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4.2 装置应能区别起重机实际超载与正常作业时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动载影响。吊物挂碍(或与地面固结)时,应能立即执行规定的功能。
4.3 装置正常工作时,应能自动地执行规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机的额外操作。
4.4 装置宜设有自动保险功能,当装置内部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