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改造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房产证登记部分)。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2008年11月28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单元是指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住宅楼宇)。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或社区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居委会依法进行调解。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
(二)新增连廊的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
(三)新增连廊的设置长度满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过长;
(四)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或者4米(供机动车通行)。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参照建造自住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出资。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九条申请使用第八条第(二)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公积金的提取、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