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本规范中实施污染控制的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Rn-222),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1.0.4民用建筑工程按不同的室内环境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工程;
2、类民用建筑工程: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商场(店)、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医院候诊室、饭馆、理发店等公共建筑。
1.0.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民用建筑civil building
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
2.0.2民用建筑工程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3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