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时点 | 相关文件 | 定价方式 | 主要内容 |
1987年以前 | NA | 政府定价 | 完全由政府制定国内天然气价格 |
1987年10月27日 |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 | a.中央政府定价;b.政府指导价;c.协议价 | a.计划气:中央政府按不同用途、不同油田定价;b.计划外气和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等新建管道项目:政府指导价;c.少数采用协议价 |
2005年12月23日 | 《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 价格双轨制下的政府指导价 | a.一档气(实际执行价格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田气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气量占全部的85%):政府指导价,用3-5年过渡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b.二档气(一档气以外):980元为基准价,与可替代能源(原油、LPG、煤)价格挂钩。 |
2010年5月30日 | 《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 取消价格双轨制,实行政府指导价 | 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 |
2011年12月26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 在两广地区试点,将成本加成定价改为按市场净回值定价 | 选取上海市场(中心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以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作为可替代能源品种,并分别按照60%和40%权重加权计算等热值的可替代能源价格,然后,按照0.9的折价系数,即把中心市场门站价格确定为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的90%。 |
2013年6月28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 门站价施行基于市场净回值法的政府指导价 |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一步按“两广试点方案”调整到位,存量气逐步调整,争取在“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
2015年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1日采暖基本结束后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通知指出,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将各省份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价格并轨。同时,放开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