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在原国家标准GB 11614-1989《浮法玻璃》 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GB11614-1989《浮法玻璃》 国家标准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本标准在修订时按照浮法玻璃的使用用途进行了分类,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和建筑级,并按不同的用途确定了不同的质量指标,以利于用户进行选择,更好地满足了用户的需要。
在技术要求上,本标准参考了JIS R3202:1996《浮法和磨光平板玻璃》和EN572-2: 1994《浮法玻璃》标准,尺寸和厚度允许偏差比原国家标准有所提高,外观质量指标严于日本和欧洲标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玻璃对角线差的要求,检验方法也做了增加和适当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1614-1989。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庆涛、王玉兰、谭景亚、刘志付、田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