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
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