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治导线相关法律

2018/06/19177 作者:佚名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

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