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397 或 HJ/T 75规定执行。
5.3.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具体要求按 HJ/T 55 进行监测。
5.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