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 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
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 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 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
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 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 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
、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 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 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
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
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