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室的辐射屏蔽应保证屏蔽室外的人员可能受到辐射符合GB18871第4.3的防护要求,其防护的基本原则是: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限制个人所受到的正常照射不超过计量限值,以及辐射防护的计量约束等。
考虑上述基本要求,放射治疗室屏蔽年(周)计量目标值列于表1
表1 机房屏蔽目标值
人员类别 年计量/(mSv/a) 周计量/(μSv/周) |
职业放射工作人员 2~5 100 公众成员 0.1~0.3 6 |
应当明确:表1的参考值仅是与辐射屏蔽室外的辐射水平相关的,不包括人员进入屏蔽室后,在放射源装置旁或者带有一感生放射性辐射计量的装置旁操作重的照射;不包括涉及放射源安装、运输、退役等环节的照射。
表1的年(周)计量目标值,可按下式导出剂量率参考值
H=Hc/(t·T·U) (1)
式中,Hc为周计量目标值(μSv/周);
U为治疗装置有用束向关注位置的方向照射的使用因子;
T为区域居(贮留)因子,人员在相应区域的贮留时间占治疗装置总照射时间的份额;
t为周治疗时间的小时数,h。
在屏蔽室外,距室的表面30cm处的辐射剂量率应同时满足(1)式的导出剂量率参考值及下列要求:
以控制室为代表的居留因子的场所:2.5μSv/h(T>1/2)
部分居留或偶尔居留的场所: 10μSv/h(T≤1/2)
考虑到射入治疗室顶屏蔽物的散射辐射和室顶上方空气的天空散射,人员不可到达的屏蔽室顶表面的辐射计量水平一般不大于300μSv/h。
上述剂量率参考值是一般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的经验参考值,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有当地的审管部门指定(或认可)剂量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