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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

2018/06/1981 作者:佚名
导读: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片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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