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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五章附则

2018/06/19141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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