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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限制政策

2018/06/19372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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