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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型环境标志概述

2018/06/19122 作者:佚名
导读:一、I型中国环境标志的概念、原则和意义I型中国环境标志又被称作十环,其图象中心由青山、绿水、太阳组成,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该标志具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及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已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I型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标志,它作

一、I型中国环境标志的概念、原则和意义

I型中国环境标志又被称作十环,其图象中心由青山、绿水、太阳组成,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相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该标志具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的各项指标及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已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I型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标志,它作为官方标志表明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正是由于这种证明性标志,使得消费者易于了解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对自身健康无害,便于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而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可以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业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中国环境标志在认证方式、程序等均按ISO14020系列标准及ISO 14024《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I型环境标志 原则和程序》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与各国环境标志计划做法相一致,在与国际"生态标志"技术发展保持同步的同时,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互认工作,目前已经与德国、韩国、日本以及澳大利亚签订了环境标志互认合作协议,已成为中国企业跨越绿色技术壁垒的有力武器。为促进企业可持续生产战略的实施。2006年10月24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该意见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2007年6月3日,针对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又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要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中国环境标志已成为国家推动循环经济战略的重要手段。

除了I型中国环境标志之外,中国还有II型中国环境标志和III型中国环境标志,II型和III型环境标志没有明确的产品技术要求。

二、I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和范围:

1 家用制冷器具 500L以下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电冰箱

2 无铅车用汽油 点燃式内燃机的燃料

3 再生纸制品 以废纸生产的再生纸和装饰及建筑材料

4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 各类充电电池

5 无汞干电池 各类干电池

6 防虫蛀毛纺织品 防虫蛀类毛纺织品

7 包装制品 替代不易降解的塑料膜类、袋类包装制品和纸塑复合包装制品

8 软饮料类 不含乙醇的饮料制品

9 节能荧光灯 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半灯具

10 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 双端荧光灯管

11 节能电子镇流器 独立式电子镇流器

12 儿童玩具 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为他们使用的玩具

13 低噪音洗衣机 额定洗涤容量在8kg(含)以下的洗衣机(包括脱水机)

14 节能、低噪音房间空气调节器 采用全封闭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以下,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房间空气调节器

15 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 使用城市燃气的灶具、烤箱、烤箱灶和燃气饭锅

16 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17 无氟氯化碳工商用制冷设备 除家用制冷设备和车、船用制冷设备外的各类制冷设备

18 家用微波炉 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家用微波炉

19 无石棉建筑制品 各种用其他纤维替代石棉纤维的建筑制品(瓦、管和保温材料)

20 替代卤代烷灭火器 ABC干粉灭火器、AFFF水成膜泡沫液、CO2灭火器、水系灭火器、惰性气体、HFC、HCFC等灭火剂制造的灭火器

21 磷石膏建材产品 以磷石膏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各类石膏建材产品(板除外)

22 生态纺织品 各类纺织品和各阶段产品如纤维、纱线、辅料等,不含地毯

23 非铝质压力炊具 以铁和不锈钢为主体材质制成的各类压力炊具

24 安全性防虫蛀剂 以樟脑或拟除虫菊酯为原料生产的衣物、书籍类防虫蛀剂产品

25 低辐射彩色电视机 接受彩色广播电视信号的电视接收机

26 磁电式防垢水处理器 应用磁、电原理进行水处理。防止水垢产生的产品

27 低污染型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设计车速大于等于或50km/h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

28 建筑用塑料管材 替代铸铁管和镀锌管的建筑用塑料管和塑料-金属复合管和管件

29 静电复印机 采用干法显影、热定影的复制文献和图纸的普通纸静电复印机

30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 替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各类产品。包括制冷剂、发泡剂、抛射剂、清洗溶液、灭火机、灭菌剂等产品

31 无CFCs泡沫塑料 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发泡塑料产品

32 气雾剂 无CFCs气雾剂产品,不含杀虫气雾剂

33 再生塑料制品 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再生塑料制品

34 一次性餐饮具 以生物降解、光生物降解和易于回收材料制成的一次性餐饮具

35 包装用纤维干燥剂 以改性植物纤维制成的包装用干燥剂

36 轻型汽车 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设计时速不小于50km/h的汽车

37 飞碟靶 射击运动中使用的飞碟把

38 无烟盘式蚊香 以家用卫生杀虫剂、植物性粉末、碳质粉末、粘合剂和着色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的无烟盘式蚊香

39 光动能手表 仅以光动能电池系统驱动的手表

40 水性涂料 以水为溶剂或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

41 金属焊割气 具有焊割功能的烃类气体和使用添加剂的新型金属焊割气

42 塑料门窗 按照统一规范进行组装的、安装的各类塑料门窗

43 微型计算机及显示器 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44 卫生陶瓷 洗面器、坐便器、净身器、洗涤槽、蹲便器、浴缸等卫生陶瓷

45 人造板及其制品 刨花板、胶合板、纤维板、细木工板、饰面板、竹制人造板和以速生林为原材料的实木复合地板

46 粘合剂 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用粘合剂、木材加工用粘合剂、水基型纸塑复合薄膜用粘合剂、制鞋用和地毯用粘合剂

47 轻质墙体板材 石膏板、纤维增强水泥板、加气混凝土板、轻集料混凝土条板、混凝土空心条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及复合板等

48 建筑砌块 建筑空心砌块

49 干式电力变压器 电压等级为35KV级以下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包括自耦变压器)

50 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 办公及家用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

51 空气卫生香 由中草药和其它天然植物粉末等材料混合而成的卫生香类产品

52 家具 室内家具与配件,包括可移动的、手提式或固定到墙壁上的产品,用于布置房间的产品以及室内用的门

53 壁纸 以纸为基材,以PVC为面层的壁纸

54 鞋类 运动鞋、职业用鞋、儿童鞋、男士及女士鞋、防冻鞋、休闲鞋、流行款式鞋和室内用鞋等类型的鞋

55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的硝基类、聚氨酯类、醇酸类溶剂型面漆和底漆

56 水嘴 公称通径为DN15、DN20、DN25,公称压力不大于1.0MPa,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使用的,安装在厨房、盥洗室等卫生设施上的水嘴,如:普通水嘴、面盆水嘴和厨房洗涤水嘴等。本标准不适用于浴盆水嘴和淋浴水嘴。

57 复印纸 适用于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一体机等办公设备使用的复印纸

58 预拌混凝土 适用于集中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59 再生鼓粉盒 适用于单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60 橱柜 适用于各种台面的厨柜与配件,厨房用灶具和水池除外。

61 杀虫气雾剂 适用于各类杀虫气雾剂产品

62 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 适用于溶剂基凹印油墨、溶剂基柔印油墨、水基凹印油墨、水基柔印油墨以及凹印和柔印油墨所使用的溶剂

63 胶印油墨 适用于除辐射固化油墨之外的胶印油墨

64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 适用于以复印为其基本功能,使用干式显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复印机、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多功能数码复印机、多功能数码复合机、多功能打印复印一体机、彩色复印机等)等复印设备。

6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分为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建筑群),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66 防水卷材 适用于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膨润土防水毯。不适用于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沥青符合胎柔性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67 刚性防水材料 适用于无机堵漏防水材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沙浆和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68 防水涂料 适用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双组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单组分丙烯酸脂聚合物乳夜防水涂料)和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聚酯胺防水涂料、改性环氧防水涂料、聚脲防水涂料。不适用于煤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

69 家用洗涤剂 适用于家用洗涤剂,包括织物洗涤剂和护理剂、餐具和果蔬用洗涤剂、硬表面清洗剂和洗手液。

70 木质门和钢质门 适用于木质门、钢质门和钢木复合门。

71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适用于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其它类型的速印机产品可参照使用。

72 采暖散热器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中,以热水或蒸汽为热媒的采暖散热器,不适用于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

73 皮革和合成革 本标准适用于皮革和聚氨酯合成革。

74 箱包 本标准适用于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箱包。2010年7月1日实施。

75 鼓粉盒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成像方式的打印设备所使用的,由新零件,或新零件或再使用零件全新制造的鼓粉盒。

76 人造板及其制品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本标准替代HBC17-2003。

77 文具 本标准适用于以办公、学习等为使用目的的文具或类似用品。

78 喷墨盒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喷墨显像技术设备的喷墨盒,包括新品喷墨盒和再生喷墨盒。

79 编制技术要求 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制修订.

80 木制玩具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质量占玩具总质量95%以上的木制玩具。

81 喷墨墨水 本标准适用于喷墨设备用墨水,不适用于辐射固化喷墨墨水。

82 电线电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电线电缆产品。

83 壁纸 本标准适用于以纸或布为基材的各类壁纸,不适用于墙毡及其他类似墙挂。本标准替代HBC 23-2004

84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板印刷方式的印刷过程及其产品。

85 照相机(HJ2504-2011),本标准适用于照相机 不包括具有拍照功能的移动电话及其它设备。

86 移动硬盘(HJ2505-2011),本标准适用于移动硬盘产品。

87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2506-201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屏幕尺寸和显示方式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包括阴极射线管、液晶、等离子体等作为显示部件的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主要功能为电视的不具备调谐器的电视显示或监视设备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替代HJ/T 306-2006

88 网络服务器(HJ2507-2011) 本标准适用于网络服务器,从结构分包括台式服务器、机架式服务器和刀片式服务器,从功能分包括计算服务器和存储服务器。

89 电话(HJ2508-2011)本标准适用于电话,包括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

90 碎纸机(HJ 2509-2012)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办公用碎纸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1 录音笔(HJ 2510-20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快闪存储器作为存储媒体的录音笔。其他包含快闪存储器功能模块的设备可参考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2 视盘机(HJ 2511-2012)本标准适用于数字多功能光盘播放器、蓝光光盘播放器,DVD播放刻录一体机等视盘机,不适用带显示功能的便携式视盘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3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HJ 2512-2012) 本标准适用于在220V,50Hz电网供电下正常工作的,标准幅面的打印机、传真机和以打印或传真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包括使用针式击打、喷墨、静电成像、热转印、热敏、热升华、固体喷蜡等打印方式的产品。替代《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HJ/T 302-2006》

94 摄像机(HJ 2513-2012) 本标准适用于摄像机产品,其存储介质包括磁带、半导体存储器或半导体存储芯片、光盘及硬盘等,不适用于广播级摄像产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95 吸尘器(HJ 2514-2012)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由电力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三、I型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为确保中国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倡导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办法。

2、中国环境标志是由环境保护部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证明性标识(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见附)。

中国环境标志所有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擅自使用该标志的名称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

3、环境保护部指定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以及标志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环境保护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工作。

4、在生产、使用及处置等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消除污染或减少污染,达到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并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5、认证机构与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签订中国环境标志使用协议,核发中国环境标志,准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予以公布。

6、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中国环境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认证机构应严格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对象、范围、编号的登记,对产品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7、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8、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9、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10、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11、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12、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13、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14、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

标识的规格如上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标识分为:

单色标识: 黑色图案:C:0 M:0 Y:0 K:100

双色标识:第一种:黄色图案:C:0 M:10 Y:100 K:0

绿色底版:C:100 M:0 Y:100 K:0

第二种:金色图案:C:10 M:18 Y:68 K:0

绿色底版:C:79 M:0 Y:94 K:0

四、I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程序

A、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进行文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2.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或签定标志授权印刷协议;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B、增项认证

1.需增项认证的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增项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对某个已获认证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认证申请,如果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产品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满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指标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增项的同时提出免检申请;

3.认证中心收到认证材料后的工作程序与初次认证工作程序一致。

C、境外企业认证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3.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认证企业年检区别的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抽检。

D、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证书发放时间,制定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检查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E、复评认证

1.三年到期的认证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I型中国环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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