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2018/06/19153 作者:佚名
导读: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据实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不得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据实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不得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