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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筑电气知识点: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规定

2015/04/101809 作者:佚名
导读: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规定:  (1)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①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

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规定:

(1)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①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②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他固体状可燃物质。

(2)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①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②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③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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