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我省召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视频会,对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制定的《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进行部署落实。为什么要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立新规?建筑工人又该如何参保?记者进行了采访。
背景:建筑工人“伤不起”
近3年,我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200万人以上,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作为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很多未参保企业为逃避工伤待遇支付责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采取瞒报少报工伤事故,或是与工伤农民工讨价还价。建筑业农民工维权意识差,被迫选择与企业主私了的现象很普遍,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维护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省人社厅副厅长侯仲华介绍说,2014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61.2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136万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3.7亿元,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是在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亟待在政策上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性安排,切实加以解决。
缴费:可按工程总造价0.1%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按建设项目参保比较适合这一领域的特点。”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我省暂按照工程总造价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将来再根据建筑业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对于建筑工人工伤待遇申办问题,我省也已明确: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明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
落实:未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我省要求,今年新开工建筑项目要求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明确提出: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章雪儿还告诉记者,为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各地将督促建筑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保险对象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工人,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