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可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易切削结构钢、合金结构钢等钢类的各牌号钢制造,其化学成分应分别符合GB 699-88《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 8731-88《易切削结构钢技术条件》、GB3077-82《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规定。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采用表1以外的牌号钢制造,其化学成分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钢的低倍组织不得有缩孔、气泡、裂纹及夹杂物。
根据需方要求,合金结构钢钢丝可检,验非金属夹杂物,塑性夹杂物和脆性夹杂物分别不大于2.5级,二者之和不大于4.0级。
根据需方要求,对含碳量大于0.30%的钢丝,可进行脱碳层检验。钢丝一面的总脱碳层(铁索体+过渡层)深度,不得大于钢丝公称对边距离的1.0%。
钢丝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氧化铁皮和锈。但深度不超过公称尺寸公差的局部划痕和个别凹坑等缺陷允许存在。
退火状态交货的钢丝表面允许有氧化膜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