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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相关禁令

2018/06/19120 作者:佚名
导读: 据新华社媒体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规定自11月1日起实施。

据新华社媒体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规定自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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