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报人填写和准备以下资料:
1.《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申报表》;
2.学历证明;
3.外语等级证书或考试成绩证明(供参考);
4.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适用于学历不足和非专业人员);
5.工程项目设计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图片、设计说明等)
6.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7.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参加高级室内建筑师认证的设计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到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由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经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由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认证意见,报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认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合格者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颁发《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参加初、中级室内建筑师的设计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由省市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省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批准,对合格者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颁发《全国室内建筑师技术岗位证书》。初、中级室内建筑师的申报认证结果,要报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业为:建筑学、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专业、园林设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舞台美术设计、绘画专业;其他专业为:除本专业和相关专业以外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毕业的设计人员在申报前,要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可申报参加考核认证。
第二十三条 培训考试办法由中国室内设计师协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