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共有专利权有着与有形的共有财产不同的特点:
1.专利技术的实施
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利益分配的办法。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所有。
2.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技术,即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也应由共有专利权各方等额分享。也就是说,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在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如果不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实施许可合同为无效。
3.所持专利权份额的转让
共有人之一要转让自己所持专利权份额,必须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将自己所持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民法通则》第78条也规定: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所持专利权份额的放弃
一般说来,如果专利权人共有人之一放弃自己所持的专利权份额,则其他共有人所持的专利权份额自行扩大。也就是说共有人之一放弃的份额应归为其他共有人所有,公众仍不得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共有人,就整个专利权的放弃,则必须是共有人全体放弃才能有效。
5.排除侵害
在共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共有人之一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但是,法院应当正式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其中有的共有人不愿参加诉讼,应作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但是不视为放弃应当得到的侵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