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 月30 日,《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就主要修订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修改规章名称?
《办法》于1996年制定时,船舶污染主要是水域污染问题,所以规章名称定为《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当前,船舶所造成的大气、噪声污染问题逐渐凸现,有必要对船舶污染进行全方位的防治。为此,本次修改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二、为什么将内河水域纳入适用范围?
《办法》制定时,"上海港"的概念仅指海港区域,不包括内河港口。目前,《上海港总体规划》、《上海港口章程》都明确规定"上海港"包括海港和内河港口。另外,从国家对船舶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随着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交通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的实施,内河水域的船舶污染防治要求不断提高,已与海域的防治要求相接近,制定适用于全港的污染防治规章的条件已成熟。为此,《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包含海港和内河港口在内的全上海港。
三、《办法》对船舶大气污染作了哪些规范?
为减少船舶对大气的污染,《办法》综合国际海事组织的《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污染大气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目前,本市已在外高桥等地区部分码头建设了岸电设施,今后还将积极推进该项工作。二是特定时段内,限制船舶开展产生大气污染的作业活动。在本市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规定船舶不得从事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三是对船舶用油作出规定。目前,船用普通燃油的含硫量是车用柴油的数百倍,对空气的污染较为严重。为此,《办法》明确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并鼓励船舶使用低硫油、清洁能源。四是规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市环保局等部门已就制定地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研究。
四、《办法》如何规范船舶噪声污染?
为尽可能减少船舶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干扰,《办法》作了三方面规定:第一,船舶在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少用或者不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第二,船舶在毗邻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航段、码头航行或者作业时,排放的噪声要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第三,鉴于挂桨机船噪声污染严重,明确禁止其在黄浦江和本市所有内河通航水域航行。
五、《办法》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作了哪些规定?
本市青草沙、东风西沙、陈行和黄浦江上游四大饮用水水源地,或位于黄浦江或毗邻长江航道,有必要制定特别严格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船舶污染水源地。为此,《办法》规定:一是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二是规定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不得冲洗甲板;三是鉴于消油剂本身有一定的污染危害性,规定水源保护区内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禁止使用消油剂清除油污。对于违反前述规定的,设置了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六、《办法》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对一些易产生污染的船舶作业活动加强监管,《办法》要求船舶在作业前主动报告,作业中采取防范措施,作业后做好记录等,以形成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以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为例,在正式开始作业前,要求船舶通过甚高频、电话等即时通信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作业活动进行监控。作业过程中,作业双方应当严格对照安全和防污染检查表中的各项防污措施,逐项加以确认落实。作业完毕后,船舶应将作业情况记入相应的记录簿中,并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