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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基本介绍

2018/06/19134 作者:佚名
导读: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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