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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指标体系

2018/06/19160 作者:佚名
导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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