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单位资质
从事检测评定的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4.2 人员资质
从事检测评定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格资质。
4.3 计量器具
检测评定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及精度要求,并在规定的周期检测评定有效期内。
4.4 检测评定合同
委托检测评定单位应与检测评定单位签订检测评定合同,明确检测评定范围和法律责任。
4.5 检测评定分类
检测评定分为竣工验收检测评定、年度检测评定和专项检测评定。
4.6 抽样
4.6.1 竣工验收检测评定应对所有子项进行检测。年度检测评定、专项检测评定可抽样检测子项,抽样比例和数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附录A规定外的其它子项均应检测。
4.6.2 检测评定子项抽样应综合考虑抽样的全面性、合理性和代表性,每个分项应分不同的防火分区、不同的楼层随机抽样。
4.6.3 检测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数量。检测时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4.6.4 对于检测评定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测。
4.7 检测评定报告
4.7.1 检测评定单位应按检测评定合同确定的内容,严格依照本规则进行检测,并按附录B的要求出具检测评定报告。
4.7.2 检测评定单位对检测评定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
4.7.3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检测评定报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现场检测
4.8.1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在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
4.8.2 某些产品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测判定,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根据需要抽取样品送依法确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检验。
4.9 记录
4.9.1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现场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附录B记录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
4.9.2 记录的描述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规范,数据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4.9.3 附录B记录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检测记录应当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予说明。
4.10 检测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的现场检测中,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产品使用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