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全市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市属乡级财政决算情况;全市所有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三)向市政府和盟审计局提交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全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