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4年原国家建委发布全国第一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起,中国对建筑抗震设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对"74规范"进行修改,颁发了"78规范";1989年,又发布"89规范",6度区的建筑工程正式纳入抗震设防范围;2001年,对"89规范"进行修订,从2002年1月起实施新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国抗震设防烈度分6~9度,度数越高要求越严,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要求做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50年一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475年一遇)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1641~2475年一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一般来说,全国大部分地震不活跃带抗震设防烈度是6至7度,北京地区居民楼房应具有抵御烈度为8度的地震破坏的能力。
国家在建筑抗震设计上要求,一般的民用建筑是要抗7度,及可抗6级地震,对一些超高层的建筑,必须要做地震安全性的评价,通过安全评价性去测试标准,以保证建筑达到基本抗震地区的要求。除了设计达标以外,施工的质量也是非常关键的,要有合规的设计,合乎要求的标准,合格的施工质量,几个方面做好了,才可以达到抗震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