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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章消防车道

2018/06/19207 作者:佚名
导读: 第二十二条 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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