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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道设立背景

2018/06/19141 作者:佚名
导读: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车道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同时规定,最左侧一条车道只有在超车时才能使用,故称之"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行驶。"超车后要及时驶回行车道,长期占用超车道是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车道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同时规定,最左侧一条车道只有在超车时才能使用,故称之"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行驶。"超车后要及时驶回行车道,长期占用超车道是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废止,取消超车道、行车道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条车道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对各条车道的行驶速度作了规定:《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北京市的机场高速公路,在2004年下半年将"超车道"、"行车道"改为"快车道"、"慢车道"。2006年元月通车的沪宁高速公路也采用了新的车道标志:第一条是小客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小客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110;第二条为大、小客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客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20、最低限速90;第三条为客货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客货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80;第四条为客货车车道,标志牌上部为中文"客货车"加英文,下部为最高限速100、最低限速60;最外侧车道标志为"紧急停靠"。

根据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车道"一说早已被取消:

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车道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同时规定,最左侧一条车道只有在超车时才能使用,故称之"超车道"。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行驶。" 超车后要及时驶回行车道,长期占用超车道是违章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上述规定废止,取消超车道、行车道后,法规并没有按照以前的模式就各条车道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对各条车道的行驶速度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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