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商)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商务部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出口。
(二)出口商申领天然砂出口许可证须出具下列材料:
1、与台港澳地区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合同购方(台港澳地区进口商)签署的不得转口承诺书原件;
3、天然砂开采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开采证明原件,或经省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认定的开采区(疏浚区内)有合法开采权企业开具的采购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对于同一出口商,自第二航次起,须出示第一航次的提单、天然砂运抵台港澳地区相关港口的有效卸货证明、进口报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确有(天气或船舶机械电气故障等)原因不能出示证明原件的,可暂时使用传真件,下一航次(即第三航次)须出示第一航次的有效卸货证明和进口报关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出口商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