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商应遵守《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
(二)发证机构要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注明报关船名及载重量。
(三)出口商提交的上一航次提单、卸货证明、进口报关证明与出口许可证注明的船名及载重量不符(超过5%)的,发证机构可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
(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出口商的管理,对出口商在天然砂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并提出建议。
(五)经核实,出口商在天然砂贸易中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务部将依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其采取停发出口许可证、取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
(六)商务部对天然砂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30天。
(七)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内地发证程序需要发生变化时,商务部将通过发证机构通知出口企业,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