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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环境保护

2018/06/19140 作者:佚名
导读: (一)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除尘和废气净化处理废轮胎破碎处理厂房(区)应设置集尘和除尘设备,且粉尘收集设备的粉尘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再生橡胶生产设计应同

(一)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除尘和废气净化处理

废轮胎破碎处理厂房(区)应设置集尘和除尘设备,且粉尘收集设备的粉尘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再生橡胶生产设计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污水排放处理装置。脱硫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热解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废水循环利用

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建有废水循环处理池,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四)噪声

对于废轮胎加工处理工艺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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