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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附则

2018/06/19201 作者:佚名
导读: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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