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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三原则剂量限值

2018/06/19107 作者:佚名
导读: 是"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区域分界线。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约束上限。做这个约束限制的本意在于群体中利益和代价的分布不均匀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化的要求,防护也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对于给顶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此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职业照射(任何工作人员)公众照射(公众中关键人群组的成员)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

是"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区域分界线。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约束上限。做这个约束限制的本意在于群体中利益和代价的分布不均匀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化的要求,防护也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对于给顶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此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

职业照射(任何工作人员)

公众照射(公众中关键人群组的成员)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不得超过50mSv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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