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车运输,不能同起爆药品、器材混储混运。搬运过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摔、滚、翻、撞和摩擦。避免存放在高温场所。
(2)氧化剂除惰性不燃气体外,不得同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混运。避免摩擦、日晒、雨淋、漏洒。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能与性质相抵触的,尽管都是瓶装的气体或物质混储混运。易燃气体除惰性气体外,助燃气体除不燃气体无机毒品外,均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储混运。要轻装轻卸,避免撞击、抛掷、炙烤等。
(4)自燃物品单独储存,与酸类、氧化剂等隔离,远离火源及热源,防止撞击、翻滚、倾倒、包装损坏。如黄磷应浸没于水中,三异丁基铝应防止受潮。
(5)遇水燃烧的物品包装严密,仓位干燥,严防雨雪,远离散发酸雾的物品,不与其他类别的危险品混储混运。如金属销应浸没在矿物油中保存。
(6)易燃液体单独储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氧化性酸类,防止静电危害,邻近的电器设备要整体防爆。
(7)易燃固体包装完好,轻装轻卸,防止火花、烘烤和部分品种受潮霉变。
(8)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运输
(1)不准与其他船舶混合编队。顶、拖船上的烟囱应带火星熄灭器,并与驳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船上不准生火做饭、点油灯、以及其它用火。
(3)船舶应有安全标志。
(4)应在专用码头停靠;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停泊时,应远离其它船舶和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具体品名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爆炸物品名称》和公安部编制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的物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