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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系统设计应用的依据

2018/06/19231 作者:佚名
导读:1)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其一,是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其二,是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1.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

1)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其一,是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其二,是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1.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其三,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其四,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200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0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其五,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其六,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其七,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

2)对“宜”字的理解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有关条文中也同样明确要求“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其中就末端保护和线路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则,另外,在4.6条款里,同样明确在某些场所“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强制性的规定。

在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对是否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以“宜”安装来表示的。所谓“宜”安装,按着规范里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也稍有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安装,也可以不安装。

怎样理解“宜”字的含意,把握好“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应用呢?笔者认为,随着祖国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量大为增加,相应地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则居高而不下,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综合考察我国发生火灾的趋势,故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非常迫切的、必要的。再说,若是我们把低压配电系统中的尚未造成火灾发生的隐患,事先有效地通过对漏电、温度的异常变化以及它们可能引起的火灾进行预报、监控,大大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避免损失不是比减少损失的效果更好吗?笔者相信,强制性地必须安装电气火灾智能监控系统的全国性的普及措施,已经为期不远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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