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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标识编写规定

2018/06/19165 作者:佚名
导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标识的内容和编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其它对人 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标识的编写。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标识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其它对人 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标识的编写。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6944一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 LD50≤40mg/kg;吸入lh LC50 ≤0.5mg/L的化学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 40mg/kg<LD50 ≤200mg/kg;吸入lh 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 (2000mg/kg;经皮接触24h 200mg/kg<LD50之1000mg/kg;吸入lh 2mg/L< LC50≤10mg/L的化学品。

标签

4.1 表示

安全标识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 和安全注意事项。

4.2 内容

4.2.1 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约分标识

4.2.1.1 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识的正上方。

4.2.1.2 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 可略。

4.2.1.3 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 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 No.和CN No.表 示。

4.2.1.5 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 13690规定的符号。 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4.2.2 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 进行危害程度的誓示。具体规定见表l。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 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 清晰。

4.2.3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居警示词下方。

4.2.4 安全措施

表述化学品在处置、搬运、储存和使用作业中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发生意外 时简单有效的救护措施等,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4.2.5 灭火

化学品为易(可)燃或助燃物质,应提示有效的灭火剂和禁用的灭火剂以 及灭火注意事项。

4.2.6 批号

注明生产日期及生产班次。生产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 次用××表示。

4.2.7 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4.2.8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

4.2.9 应急咨询电话

填写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应急咨询电话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制作

5.1 编写

标识正文应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规范的汉字表述,也可以同时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义必须与汉字相对应,字形应小于汉字。相同 的含义应用相同的文字和图形表示。具体参照附录A、附录B所提供的短语进行编写。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标识应及时修订、更改。

5.2 颜色

标识内标志的颜色按GBl3690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 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 印刷

标识的边缘要加一个边框,边框外应留≥3mm的空白。标识的印刷应清晰, 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胶粘材料应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标识可单独印刷, 也可与其它标签合并印刷,样例见附录C。

使用

6.1 使用方法

标识应粘贴、挂拴、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多层包装运输, 原则上要求内外包装都应加贴(挂)安全标识,但若外包装上己加贴安全标识, 内包装是外包装的衬里,内包装上可免贴安全标识;外包装为透明物,内包装 的安全标识可清楚地透过外包装,外包装可免加标识。

6.2位置

标识的位置规定如下:

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集装箱、成组货物:位于四个侧面。

6.3 使用注意事项

6.3.1标识的粘贴、挂栓、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贮存期间不脱落,不损 坏。

6.3.2标识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拴、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 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拴、喷印标识。

6.3.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 后,方可撕下标识,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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