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如果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能力,也就不能保证勘察设计的质置。在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承接工程的行为,大多是通过借用、有偿使用其他有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进行的,因而被借用者、出卖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与施工一样,勘察、设计也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