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